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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 判处缓刑一年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05-09 08:37:4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3月26日10时许,在蚌埠市高新区某工地综合楼内,被告人叶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冲突并进行厮打,被拉开后,叶某某用龙骨架击打刘某后腰,双方再次进行厮打直至被拉开。2019年5月5日,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腰1椎体作出横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6日,叶某某亲属赔偿刘某,刘某对叶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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