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9年12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CXXXXX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蚌埠市张公山路行驶至张公山路与东海大道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依法当场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43mg/100ml。随即,民警将杨某某带至蚌埠市海天医院依法提取了血样。2019年12月23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