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20年4月23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束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原告吕某于2011年受雇于被告姚某安装循环水泵,工作结束后,被告姚某尚欠原告吕某工资65000元,被告姚某承诺年底银行转账支付,却一直拖欠不付。原告吕某一直通过电话催讨,被告姚某于2019年1月17日承诺于2019年底付清,并于当日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吕某陆万伍仟元整(65000元) 2019年底付”,但是被告姚某至今仍未支付。于是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姚某支付原告吕卫某工资65000元。
庭审前,法官考虑到该笔欠款是工资款,于是便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一、被告姚某欠原告吕某工资款6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被告姚某未按上述还款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原告吕某利息损失直至还清欠款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