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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不愿还,诉至法院终需还
作者:房颖  发布时间:2020-05-09 08:40:5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0日调解结案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称:2019年4月28日,原告李某从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购买西瓜一车(价值28812元),卖方配货部通过网络与被告王某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被告王某将该车西瓜从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运至江苏溧水。2019年4月30日,在运输过程中,被告王某驾驶的皖C23大型汽车在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G36宁洛高速下行线119处与李乙驾驶的豫G8/豫GZ汽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责任,后保险公司定损,王某车上货损(西瓜)损失为28000元,随后保险公司将上述赔偿款支付给了被告王某。原告认为,运输合同标的物(西瓜)属于原告所有,被告王某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所获得保险公司货损赔偿款理应支付给原告,然而被告王某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拖延支付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被告某运输公司依法应对王某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交通事故货物损失(西瓜)赔偿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王某、某运输公司共同欠原告李某赔偿款项28000元,两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14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14000元;2、若两被告有任意一期不按约定付款,则原告李某有权就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3、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原告已垫付)。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