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开庭时间临近,在距离远、交通不便,前往法院有困难的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近日,蚌山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远在西安的被告通过“出庭”微信小程序对调解协议签字确认。
2017年6月,被告陕西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安徽某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订购一批压缩机价值59万元的机器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6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被告的工作人员在销售出库单上签收确认。依据合同约定,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发货后18个月或机组投运12个月内有效(先到为准),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质保金付清。截至 2019年4月,案涉机器设备质保期已届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但是被告一直未能结清货款,于是诉至蚌山区人民法院。
在案件向被告送达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是一家远在西安的能源公司,其公司人员向办案人员表达了还款的意愿,但是因为疫情的原因,公司目前运转困难,无法一次性结清,希望分期付款。考虑到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需求,在办案人员的沟通下,原告同意被告分期付款,但是要求法庭制作民事调解书。
被告远在陕西,交通不便,承办法官决定通过远程视频庭审系统审理此案。在办案人员的指导下,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登录“出庭”微信小程序,发表答辩意见、核对证据,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庭审结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法院的便民做法给予了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