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19年9月,怀远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陈某因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道内采砂,由于陈某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8年7月至11月中旬,陈某伙同宁某等人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集资采购采砂船,在怀远县万福镇芡河内进行非法采砂,后又雇佣陈某等人的挖机、“四不像”车将盗采的河沙分两次转运至宁某等人家门口藏匿,数量达2000余吨,随后以70元至90元每吨的价格对外销售,非法获利十余万元,2018年11月17日,怀远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到现场查处,扣押了现场未来得及销售的河沙。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河沙价值人民币70486元。
近年来,国家对于生态保护非常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极为重要。在无证,无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采砂不仅破坏生态环境、影响防洪安全、同时也影响桥梁和通航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