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20年5月22日,禹会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恶案件,被告人殳国具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殳景腾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殳元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上述被告人均系“殳家车队”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禹会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蚌埠中联公司矿山骨料线生产开始至2018年12月,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等人(均已判决)与被告殳国具、殳景腾、殳元兵先后组成殳家车队,缴纳保证金、建立微信群从事蚌埠中联公司矿山石子运输。为垄断石子运输经营,殳家车队车主及驾驶员数次通过言语威胁、堵路等方式强迫其他车主退出运输经营,强迫蚌埠中联公司、力源公司等接受其运输服务,在蚌埠中联公司矿山附近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额60万余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先后以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为首要分子,殳元景、殳国起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审理认为,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等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殳国具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其运输服务,并多次强迫多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殳景腾、殳元兵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其运输服务,并多次强迫多人退出运输经营市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殳景腾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悔罪表现等,综合评判依法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