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拖欠70余名农民工工人工资85万余元,且经有关部门责令后该“包工头”仍不予支付。日前,固镇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安徽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固镇县某小区一期工程的钢筋制安工程和泥工工程分包给张某虎,由张某虎找人施工。该项目于2018年7月份前后结束。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该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将3308423元工程款(尚欠15729元)支付给张某虎,被告人张某虎在收到工程款后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虎雇佣的施工人员刘某、周某、孟某等人先后到固镇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张某虎支付拖欠的7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850830元。2019年1月29日、30日被告人张某虎分别给刘某、周某、孟某等人写下承诺书,承诺在2019年2月2日前按照拖欠工资的60%支付给工人,剩余40%工资在2019年6月7日前支付完毕。但是截至2019年2月14日,张某虎并没有按承诺节点进行支付。2019年2月15日固镇县劳动监察大队向张某虎下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张某虎在2019年2月21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张某虎接到指令书后到固镇县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处理拖欠工资的相关事宜,并再次向工人承诺在2019年3月21日前按照拖欠工资的60%支付给工人,剩余40%工资在2019年6月7日前支付完毕。截至2019年6月26日张某虎均未按承诺节点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尚拖欠农民工工资761710元。
另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张某虎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民警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