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因实习岗位与签订合同的内容不符,对此原告黎某意识上当受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固镇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据悉,原告黎某为某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省略为“学院”)的学生,学院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实习岗位就业协议书,协议上约定:安排该校学生从事高铁乘务员等,并缴纳相关的学费及培训相关费用。但事后安排的实习却与高铁乘务员的工作无关,并且协议所说得工作并不是高铁乘务员,在此期间中,实习单位还收取各种押金,黎某遂要求退费遭到拒绝,无奈将该学院和该公司共同诉至固镇法院。
本案审理认为:被告该公司与该学院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和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因原告系以被告提供工作岗位与约定不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又因《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在2019年6月30日前如不能将原告安排到协议中规定的工作地区和岗位,则退回收取原告的所有费用”,故法院支持由被告返还原告所交纳的16000元强化技能和就业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