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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路边临时摆放电缆 市政公司不应担责
作者:张星晨  发布时间:2020-06-02 08:08:41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市政公司对原告刘某的伤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日,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蚌埠海关南侧。适时,恰逢段某未经施工许可在此临时摆放电缆。刘某不慎撞到地上摆放的电缆,造成车辆失控撞向绿化带,致刘某车损人伤。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段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刘某以市政公司系案涉路段的管护单位,未尽到管护职责为由,将该公司与段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刘某受伤系段某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所致。段某应对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市政公司的主要宗旨和业务范围是: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提供养护维修和新建服务,城市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和新建。市政公司并非公共道路的管理者。刘某受伤系因撞到段某在路边临时摆放的电缆,造成车辆失控撞向绿化带,而非因市政公司路面养护、维修存在过错所致。因刘某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刘某诉请市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