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其撤诉处理。
据悉,2019年3月,被告周某将登记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从事运营的货车卖给原告王某,双方签订了《货车转让协议》,约定签订协议前的有关该车辆的全部违章记录与欠运输公司的所有费用由周某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因周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有经济纠纷,运输公司不予王某办理变更挂户合同。同年9月,运输公司拒不出具办理车辆年检手续。之后,王某多次与周某联系沟通,希望他能解决问题,但其未能解决与公司之前的争议,故该车辆至今未能年检,车辆从而无法上路经营,给王某造成损失。王某无奈将周某、运输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承办人第一时间掌握案情,因原告要求数额不大,便组织当事人来至法庭进行调解。尽管承办人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三方各执一词,调解不成。承办人遂当庭向当事人三方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被告双方都按时到达法庭等待开庭,却迟迟不见王某身影。承办人经被告同意,多次打电话给王某都无人接听,累计等待三十多分钟后,终于成功联系到王某,可王某因为人在外地仍然无法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经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当按原告撤诉处理,裁定案件按原告王某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