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波于被告蚌埠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份签订一份《车辆挂户合同》,约定原告将自己所有的货车挂户在被告公司营运,合同约定:1、车辆必须参加保险等手续齐全方可营运;2、被告为原告办理一切经营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今年,被告要求原告办理保险金额为100万的商业保险,原告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将双方约至法院,经与双方沟通,双方的争议点在于今年的商业保险投保金额产生争议。经查阅卷宗,双方对于保险的约定条款为“原告购买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的商业保险”,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且从现实考量,大型货车的事故发生率及危险性均较高,被告要求其购买保险金额100万的商业保险并未显示公平。原告表示因商业保险保费过高其无力支付,因未办理保险等经营手续,车辆无法经营,现双方陷入僵局,考虑到双方已无合作基础,继续履行合同困难较高。本着定纷止争,寻求双方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提出由被告收购其车辆,双方解除合同这一方案,获得双方一致同意。双方于当日立即办理完毕车辆购买及过户手续,原告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对于此结果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