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申请公司清算案件。
申请人陈某为蚌埠某亲子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至禹会区人民法院以蚌埠某亲子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申请公司清算纠纷案件,2019年1月8日,包含陈某在内的共计8人签订章程,成立蚌埠某亲子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其中陈某实际出资30万元,其余股东以2018年10月份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合伙企业的剩余资产折抵出资。由于该合伙企业已注销且未进行清算,各合伙人应当分得的剩余资产无法确定数额,只是被申请人蚌埠某亲子游泳俱乐部有限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难以认定,且被申请人经营7个月后亏损严重,股东会决议终止公司经营。由于股东无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故诉至法院。
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召开听证会,听取各股东对于是否同意解散及进行清算的意见,参会股东对于申请人的请求产生分歧。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导致没有账目可供审计;公司成立后,也未依章程约定召开过股东会。申请人向法院仅提交了公司设立前的部分单据,未能提交公司已出现公司僵局的证据。因此,解散事由发生的证据不足,对申请人强制清算的申请本院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