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2日调解结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宫某诉称:原告宫某与被告成某在干活过程中认识。2019年2月23日,被告成某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于同日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3月底还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被告一直躲着原告,一直拖延至今。原告万般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成某立即支付原告宫某30000元及利息(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付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2、被告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成某拖欠原告宫某借款30000元,被告成某自2020年5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宫某借款3000元,直至全部还清时止;2、若被告成某未按上述约定偿还任意一期借款,则原告宫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偿还款项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宫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