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村民在宋某因捕捉68只野生青蛙被当庭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8年9月,宋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怀远县陈集镇大沟村清沟河向东至某国道地段,采用禁用的夜间照明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青蛙。后被巡查至该处的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市林业局鉴定,宋某所捕获的青蛙为中华蟾蜍56只、黑斑蛙12只,是被列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鉴定后,所扣押的中华蟾蜍、黑斑蛙被公安机关放生。
“我只有小学文化,根本不知道我捕捉的是国家保护动物,现在后悔也晚了。”据宋某称,去年夏天他捕捉了龙虾送去菜市场卖,看到菜场有人高价收购青蛙,才想起捕捉点青蛙“挣点零花钱”。
青蛙是国家级保护动物,抓野生青蛙犯法。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青蛙还未被列为禁止食用的动物种类,但野生青蛙体内存在多种寄生虫,是高温及人体消化道无法完全消灭的。青蛙也是大自然环境食物链中极其重要的一环,为贪图一时的口舌之欲,从而破坏了自然和生态环境,无疑是极度自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