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因为一气之下毁坏了别人的财物,为此付出不小的代价。日前,固镇法院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迟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8日15时许,高某与迟某在某集团项目工地上因工地项目进场问题发生纠纷,后迟某安排挖机将高某建的项目部的活动板房损毁,经鉴定价值12602元。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迟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迟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