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因琐事双方发生口角,召集众“兄弟”与对方互殴,结果引来牢狱之灾。日前,固镇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另案处理)因催要借款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下午在某路口见面解决。被告人王某遂纠集被告人陈某及易某等人,又让被告人陈某喊人帮忙打架,陈某遂电话邀集张某、刘某等人。当天中午被告人王某召集上述众人在某饭店包厢内商议下午打架事宜,并出资让张某购买几把菜刀用于打架。当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驾车携带菜刀、匕首与易某、殷某等人相继到达约定地点,与刘某纠集的丁某(另案处理)、齐某等人见面后,丁某用手朝王某脸上打一巴掌,后刘某赶至现场,被告人王某与刘某相互辱骂,王某手持匕首、刘某持棒球棍,两人进行械斗。期间,被告人王某喝令陈某等人上前帮忙。械斗中刘某持棒球棍将王某右小臂打伤,并驾驶汽车追撵并企图撞王某,王某躲开。后刘某驾车逃离,被告人王某持菜刀追撵刘某汽车并用菜刀砸中汽车后备箱。
另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与刘某已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在固镇县仲兴乡小余集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至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被告人陈某,陈某又纠集他人进行斗殴,破坏公共秩序,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系持械聚众斗殴。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