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因上诉人身有残疾,行动不便,6月1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团队到怀远县人民法院常坟法庭开庭审理了易某某犯诈骗罪上诉案。
怀远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易某某采取隐瞒事实真相方式,共骗取国家扶贫、救济资金1487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易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决易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怀远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提出抗诉。
市中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总结争议焦点,并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易某某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因原审被告人易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为保障其诉讼权利,市中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考虑到易某某的身体状况,承办法官通过与检察院协调,选择了距离易某某住址较近的怀远县法院常坟法庭开庭,避免了易某某长途出行带来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