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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阋墙起纠纷 明辨证据确产权
作者:朱瑨晗  发布时间:2020-06-22 08:30:1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兄妹之间本应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却因房屋产权发生纠纷,亲妹妹将哥哥告上法庭。近日,蚌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王二所有。

原告王二系被告王一妹妹。1999年,被告所在单位欲给被告分配一套福利房,其当时征求原告意见,问原告是否愿意购买,原告同意购买,遂向被告支付17000元购房款,2000年被告单位向被告出具一份《收据》,载明收到被告购房款7000元。涉案房屋系福利房,被告及其妻子的工龄折抵了部分房款。被告于2002年取得土地证。该房屋先由前房主李某居住,2000年5月起由原、被告母亲及原告一家共同居住,后原告搬走,由其母亲和王三(原、被告的妹妹)共同居住,其母亲于2013年去世,后由其父亲居住,后被告儿子也短暂居住过,2019年其父亲搬离。2014年,被告向王三出具一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王一愿意将诉争房屋的产权转让给王三。2019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欠王二诉争房屋房款贰拾万元整,等诉争房屋拆迁款到位的当天,立即给付。另查明:原告曾向被告借款10万元,后因被告向原告主张还款时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将款项转给王三,由王三负责转交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被告的福利分房,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该房屋由原告出资购买,且原告也实际占有了该房屋。原、被告对涉案房屋的买卖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鉴于原、被告系亲兄妹关系,双方口头达成协议、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也在情理之中。另通过被告出具的欠条及承诺书可以认定诉争房屋不是被告出资购买,诉争房屋长年未办理过户手续与被告的不配合有直接关系。且诉争房屋一直由原、被告家庭成员居住使用、现原、被告主要家庭成员除被告外均认可系由原告出资购买该房屋,故可进一步认定原告为出资购买人。综上所述,该房屋所有权人应为原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