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鲍某、姚某(女)夫妻俩常在淮河禁渔区中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日,俩口子驾驶钢质机动电船用电网设备在五河县淮河水域大新段渡口附近捕鱼,被五河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渔船、电鱼设备以及渔获物四公斤。归案后两口子在公安机关供述,二人于2018年以来一共在淮河电鱼三四次,每次捕捞七八斤。
本院经审理认为:鲍某、姚某违反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夫妻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决夫妻俩各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
2020年5月21日,经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五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五河县人民检察院就此事起诉鲍某、姚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夫妻俩愿意承担因非法电捕鱼致淮河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放流105千克约52万尾(经安徽省示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鉴定建议)的淮河流域常见本土鱼类幼苗。
2020年6月20日上午6时30分,在五河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渔政部门的监督、陪同下,鲍某出发前往怀远县水厂,自费购买了105公斤鲢鱼鱼苗(价值3300元,),并聘请水厂工作人员装运、帮助流放(费用600元)。
图为水厂工作人员捕鱼装车
由于路途遥远,10时许,一行才来到淮河水域大新镇渡口进行了放生,五河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渔政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图为放生船在水域中放生鱼苗
法官说明:之所以让被告选择鲢鱼,是因为渔业专家认为鲢鱼为本土鱼种,放生鲢鱼有利于当地淮河水域的环境修复和鱼类成长。
围观群众了解情况后纷纷表示,违法成本高,电鱼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