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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两男子被依法判刑
作者:赵丽梅  发布时间:2020-06-24 09:06:2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年来,各种传销活动五花八门,传销手段推陈出新,参杂着各种投资理财让人防不胜防,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日前,固镇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刘某、马某(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广东潮州、江苏常州、镇江、浙江德清、湖州等地,以投资“1040阳光工程”、“自愿连锁经营”为名参加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纯资金运营模式,谎称“1040阳光工程”是受国家政策扶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国家项目,竭力宣传每个参与人员缴纳人民币69800元的全额入门费后,只要层层发展下线,经过两、三年的资金运作后便可赚到1040万元,从而诱骗新人不断加入,共吸纳200余人参与该组织。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以参与“自愿连锁经营业”为名,采取“五级三晋制”的纯资金运营模式,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门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且被告人张某、刘某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刘某在该传销组织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