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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彭少辉  发布时间:2020-06-30 15:51:02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姚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淮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5月2日对被告人姚某的淀粉加工厂进行检查,并对豌豆淀粉抽检。经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纯豌豆淀粉指标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0.03,检验结果为0.6,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淮上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2日对被告人姚某的淀粉加工厂进行检查,并扣押了纯豌豆淀粉、绿豆粉、焦亚硫酸钠若干。次日对扣押的纯豌豆淀粉、绿豆淀粉抽检。经蚌埠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豌豆淀粉指标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0.03,检验结果为0.4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绿豆淀粉指标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0.03,检验结果为0.3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被告人姚某于2015年开始从事生产加工湿淀粉生意,其在生产加工湿淀粉过程中,为了达到长时间防腐保鲜的目的,超标添加焦亚硫酸钠,致其生产的湿淀粉中二氧化硫含量严重超出国家标准。被告人姚某将生产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湿淀粉销售给蚌埠市区及三县做凉粉生意的小商贩。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切莫因一己私利触犯刑法,更不应当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作为牟利的手段。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