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被告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7年6月中下旬,周某与周化某(均另案已处理)商定,收购周化某所有的位于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台村北淝河北岸背水面坝坡的林木,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几天后,周某联系被告人宋某商谈转卖事宜,宋某为抵回十几天前被周某诈骗的买树款,为周某此次非法采伐活动介绍伐木工人及运输车辆、提供(租赁)装载原木的叉车,并非法收购了该批滥伐的木材。
2017年8月22日,经安徽道瑞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案发现场砍伐杨树共计124株,立木蓄积量为84.36立方。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遂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