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被告因承建律师迎宾城三期工程,向原告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2018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供应了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多以催要,但被告一直以建设单位未付款等理由拖延。因交涉无果,所以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将双方约至法院,经与双方沟通,
法院受理该案后,双方经过对账,原被告积极主动进行调解,双方一致达成如下调解意见:1.被告从2020年5月份开始至8月份,分四个月将货款支付给原告;2.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合计44万元,该款被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付清,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