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周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改装自购的牌号为皖CXXXXX箱式小货车,加装千升左右油罐、油枪及加油系统,不定期于蚌埠市淮上区蚌埠北高速公路出口附近从微信昵称为“某某某”等人手中购买成品汽油后,在禹会区西大柏地某某烟酒商行西、禹会区八里桥等地售卖,共计非法经营金额105万余元。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回。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在蚌埠市长青乡郑郢村西段某烟酒商行西一扇蓝色铁门后将被告人周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9日,公安机关扣押了福田牌厢式货车一辆、VIVO手机一部。2018年9月11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十日。周某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