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在安徽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期间,趁某某公司仓库管理员将仓库钥匙放置在四楼办公室抽屉未上锁之机,将仓库钥匙盗走,于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先后四次秘密进入公司仓库,将仓库内的茅台酒盗走(每次一箱,共计四箱),并以该公司需要处理茅台酒为由将被盗茅台酒11700元/箱的价格卖给张云山,非法获利46800元。2020年1月20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四箱贵州飞天茅台酒总价格为人民币3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