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禹会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一、韩某二、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韩某一就读于蚌埠市某小学。2019年11月4日,原告杨某某课间休息时在学校操场正常行走,被告韩某一从身后将其撞倒,并造成受伤。得知原告杨某某受伤后,其父母共同请假携原告杨某某至怀远县人民医院治疗、于怀远县怀运堂大药房购买所需药品。因原告杨某某年龄尚幼且伤处主要位于头部,其父母在医院建议下暂停工作以看护照顾,并在该期间为其加强营养及聘请人员补习功课。被告韩某一的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杨某某监护人多次向被告韩某二、胡某某要求共同协商处理此事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判令韩某一、韩某二、胡某某向原告杨某某支付损失及赔偿共计10000元(医疗费用455.2元、药费111.9元,律师费用5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434元、补课费2000元);判令被告韩某一、韩某二、胡某某向原告杨某某赔礼道歉;被告韩某一、韩某二、胡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中,韩某一于2010年6月29日出生,至2019年11月4日事故发生时,已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杨某某于2013年1月16日出生,至2019年11月4日事故发生时,未满八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韩某一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意识到追逐嬉戏行为潜在的危险性。杨某某在课间休息期间,身处操场中央面向左方突然右跑的行为本身亦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突发性。因此本次事故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分别承担与其行为相应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被告韩某二、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赔偿损失333.55元;驳回原告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