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件,被告人尹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0年3月12日8时许,年被告人尹某某驾驶皖CXXXXX水泥搅拌车行驶至蚌埠市马城镇立新村乡村路段时,因疏于观察致被害人蒋某某因遭其驾驶的水泥搅拌车左侧前轮碾压而死。2020年3月2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蒋某某系车辆碾压作用于人体致机体整个损毁而死。被告人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尹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3月12日,公安机关接警后赶至案发现场,被告人尹某某在案发现场,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