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二0年六月五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2019年10月16日晚21时许,在蚌埠市高新区某饭店内,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某持空啤酒瓶砸向杨某某的头部,致使杨某某头部、左眼部等多处受伤。2019年11月5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王某某赔偿杨某某人民币11万元,杨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同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山香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