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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进宫不知悔 再次行窃触刑法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07-06 09:45:57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1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友谊路某小区西门北侧附近,将被害人陆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CXXXXX灰色商务车内3箱口子窖六年装(14瓶)白酒,2条软中华香烟盗走。经核算,被盗烟酒价值共计27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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