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至蚌埠市禹会区友谊路某小区西门北侧附近,将被害人陆某停放在路边的牌号为CXXXXX灰色商务车内3箱口子窖六年装(1箱4瓶)白酒,2条软中华香烟盗走。经核算,被盗烟酒价值共计274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