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窝藏罪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9年8月初至1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公安部A级逃犯)是公安机关抓捕对象的情况下,仍然以自己的名义在蚌埠市禹会区某公馆先后租赁的房间陪伴刘某某隐藏居住,张某某将自己的个人手机提供给刘某某使用,帮助刘某某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并提供经济支持,帮助刘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抓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