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7月12日20时58分,被告人常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黑色五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蚌埠市黄山大道与迎河路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2019年7月1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常某血样乙醇鉴定含量为14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系无证驾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