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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缴纳的保证金应否全部没收?
作者:王珍  发布时间:2020-07-07 10:31:20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近日,蚌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已缴纳的保证金退还一半。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区域代理合同》,约定由A公司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1日期间代理B公司的某保温系统,双方在代理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在12个月内乙方须销售甲方材料1000万(提货额)按季度进行考核......如半年度提货额不足约定提货额,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对甲方品牌占有的补偿,甲方有权利解除乙方代理权”。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7年11月20向B公司缴纳保证金10万元,并在合同期间内采购了11.5万元的货物。后直到合同期满货物仍未销售出去,更没有达到1000万提货额,A公司认为B公司产品质量不稳定,市场口碑较差,导致滞销。而B公司以未能完成销售任务为由扣除A公司缴纳的保证金10万元,因此A公司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返还保证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A公司履行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被告B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上述合同中A公司缴纳缴纳的保证金应属违约金范畴,现B公司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将缴纳的保证金作为品牌占有的补偿,但无法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大小,因此,该保证金金额明显过高。结合A公司的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情形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违约金为5万元,该金额自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后,被告B公司应将剩余保证金5万元返还原告A公司。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