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杨庙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收割机在卸玉米时碰伤他人的事故,判决由收割机主赔偿原告123000元,驾驶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服判均未上诉。
陈某起诉到法院称:2019年9月,陈某某驾驶单某某的收割机收割卸玉米时,收割机的料斗将陈某挤压受伤,导致胸部16根肋骨骨折、右锁骨骨折及胸内其他器官严重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单某某在垫付了17000多元后,现不愿对陈某的损失进行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计272102.8元。
人审查了起诉材料后,组织了多次调解,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一直未能调解成功。
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在庭审中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两被告系合伙关系,陈某某系无偿帮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对其提供的装载玉米农用汽车上加装了护栏及护栏区域挂有帆布无异议,该农用汽车上护栏较高,且呈网格状,不便于收割机通过料斗向农用汽车内倾倒收获的玉米;该农用汽车的护栏内悬挂帆布,不利于驾驶人员观察收割及倾倒;同时,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割机作业时应注意自身安全,因此,陈某对自己受伤的后果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单某某的赔偿责任。综合审查后,酌情认定单某某应就陈某的损失承担50%的过错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