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在道路行驶中,双方发生争执,一方辱骂,一方直接动手。日前,固镇法院审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打人者被判担责80%,骂人者虽不动手,也要为自己的不良话语担责20%。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任桥镇居民李某驾驶三轮电瓶车途径地下道口处与沈某发生争执,李某手拿扳手对沈某进行殴打,致使沈某头部被扳手砸伤,后被送到当地卫生院治疗9天,共花费医药费2351.5元。
法院认为:首先,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对原告沈某实施殴打的事实存在,其应对沈某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本院确认沈某的各项损失合计5889.41元,同时,沈某在本案中亦对李某进行辱骂,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李某的侵权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沈某各项损失的80%即5889.41×80%=4711.52元,剩余20%损失由沈某自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