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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一涉黑案首犯获刑18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发布时间:2020-07-15 15:06:23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7月15日上午,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乔良等15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首犯乔良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良与王根利于2004年合伙经营农村客运班线,后为扩大实力邀集他人入股,同年9月2日成立固镇县通运客运有限公司。为达到垄断经营目的,乔良等人纠集被告人王公华、严峰、代长林等人对客运班线进行巡查和看点,阻拦、干扰其他营运车辆载客,殴打其他经营者,迅速在固镇县西南片农村客运班线领域打出声势。不到一年时间,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乔良、王根利、吴明为首的违法犯罪集团。为牟取更大经济利益,乔良等人于2015年出资收购其他班线营运车辆。期间,多次因抢客源与同线路营运者发生纠纷,并对其进行殴打,在当地产生重大的恶性影响,从而确立强势地位。至此,以乔良、王根利、吴明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正式形成。

审理还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多年来为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吞并沿线其他农村客运班线,阻止、干扰沿线出租车、三轮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载客,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架构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被告人乔良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他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