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受雇于雇主,提供劳务,却因雇主在工作中疏于管理,致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合计44800元;被告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将自家的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刘某施工,原告李某跟随刘某干建筑工。2019年5月8日上午,原告正在砌墙时,其所砌墙体发生倒塌,将原告及其他工友砸伤。随即由120救护车送往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4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刘某,刘某在工作中疏于管理,致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故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王某将自家房屋交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刘某建造,存在过错,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砌墙时应保证所砌墙体的安全性,且应注意自身的安全,其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以30%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