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为强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力度,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浓厚氛围,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和认可度,全面取得这场人民战争的压倒性胜利,2020年7月28日上午,怀远法院刑庭干警王梦蝶为全县人民调解员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会。
宣讲会上,王梦蝶结合怀远法院制作的相关宣传页首先为大家讲解了怀远县正在开展的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涉黑涉恶等有组织违法犯罪专项整顿活动。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有利于依法严厉打击侵蚀信息网络秩序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利益链条,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信息网络延伸。王梦蝶为大家介绍了几种典型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特征:1、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高利放贷的黑恶势力;2、利用信息网络非法讨债、暴力传销和黄赌毒的黑恶势力;3、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威胁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或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4、利用信息网络强迫交易,索取公私财物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破坏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的黑恶势力;5、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软暴力”的黑恶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涉黑涉恶等有组织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面对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且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的情况,王梦蝶为大家讲解了套路贷方面的相关知识,向大家阐明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实质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并重点介绍了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最后,面对近年来涉金融领域犯罪案件频发,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的情况,为提高人民群众的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王梦蝶结合怀远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例向大家讲解了电信诈骗和非法集资方面的相关知识。
电信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电信诈骗具有蔓延性比较大,发展迅速;信息诈骗手段翻新速度快;团伙作案,反侦查能力非常强;跨国跨境犯罪比较突出,犯罪团伙呈现公司化、集团化管理,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通过相关视频讲解了电信诈骗的手段:1、冒充社保、医保、银行、电信等工作人员;2、冒充公检法、邮政工作人员;3利用中大奖进行诈骗;4、利用无抵押贷款进行诈骗;5、虚构汽车、房屋、教育退税等多种手段进行诈骗,并结合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详细阐述了电信诈骗定罪量刑的标准,提醒大家注意避免个人资料外泄,不要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在接到陌生电话、短信或不良信息,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或电信监管部门举报。
非法集资是指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通过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混淆投资理财的概念,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等手段吸引非法集资参与人投入大量资金,造成难以挽回的财产损失,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讲解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情况,建议大家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掌握应对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技巧,提升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科学理财,树立健康财富观念。
通过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讲会,让大家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鼓励大家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同时增进了大家对电信诈骗和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受到了大家的热烈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