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调解结案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贾某诉称:原告贾某与被告蔡某结婚近14年,现在女儿十岁,读三年级。认识两个多月后就举行了婚礼。婚后三天被告就要离婚,从那时到现在,被告父亲一直不同意被告离婚。到原告家后,头三四年主要在她娘家过的。第四年有了女儿,因被告照顾不周,孩子由原告父母照顾至今。原告也多次愿意和被告离婚,原告家人及亲朋好友不同意,这么多年反复劝被告。被告于2018年底回娘家,她家说原告从扬州年关放假回来不去接她。2020年刚过年,原告想和被告协议离婚,被告也同意了,就她父亲不同意,要10万到15万元。现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1、要和妻蔡某离婚;2、将女儿贾某夏判给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贾某与被告蔡某离婚;2、婚生女贾某夏(2011年6月21日出生)由原告贾某带领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贾某自理;3、原告贾某给付被告蔡某50000元经济补偿(包含2015年3月4日借给蔡某舅舅陈某的20000元债权),于2020年7月9日给付30000元(债权20000元及10000元现金),剩余20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4、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