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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还需积极偿还,诉至法院调解结案
作者:房颖  发布时间:2020-08-04 10:17:15 打印 字号: | |

    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调解结案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2018年11月29日,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万元用于周转,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利息1000元。被告陈某当日出具借条,载明其向原告王某借款的事实。后原告王某于当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借给被告陈某2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陈某承诺在2019年11月20日还钱,但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 依法判令被告陈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7000元(暂时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剩余利息从2020年3月31日起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合计27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由被告陈某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陈某所借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2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某15000元,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若被告陈某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则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予以偿还原告王某,利息从借款之日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2019年6月15日被告陈某所偿还的8000元在利息中予以扣除);3、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