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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诉!禹会法院两起涉恶案件生效
作者:宋茜 刘少威  发布时间:2020-08-04 10:20: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禹会法院受理的两起涉恶案件生效。被告人殳国具犯强迫交易罪,获刑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被告人殳景腾犯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被告人殳元兵犯强迫交易罪,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上述被告人均系“殳家车队”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

禹会法院一审查明,自2016年蚌埠中联公司矿山骨料线生产开始至2018年12月,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等人(均已判决)与被告殳国具、殳景腾、殳元兵先后组成“殳家车队”,缴纳保证金、建立微信群从事蚌埠中联公司矿山石子运输。为垄断石子运输经营,“殳家车队”车主及驾驶员数次通过言语威胁、堵路等方式强迫其他车主退出运输经营,强迫蚌埠中联公司、力源公司等接受其运输服务,在蚌埠中联公司矿山附近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交易额60万余元,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先后以殳成杰、殳元进、殳国洋为首要分子,殳元景、殳国起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禹会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殳国具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其运输服务,并多次强迫多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殳景腾、殳元兵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强迫他人接受其运输服务,并多次强迫多人退出运输经营市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殳景腾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参与程度、悔罪表现等,综合评判依法定罪量刑。

两起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殳国具提出上诉、被告人殳元兵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殳国具申请撤回上诉;殳元兵申请撤回上诉、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禹会法院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两起案件现均已生效。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