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许某某与刘某某存在感情纠纷。2018年至2019年期间,许某某在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杭刘村刘某某新家及老屋,多次辱骂刘某某及其家人和其他村民,并多次任意毁损刘某某家财物,包括焚烧窗帘、床铺,破坏门窗等。上述期间内,刘某某妻子赵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2018年6月份,经公安机关调解,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但许某某未履行协议。2019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杭刘村新沟沿刘某某家老房子内将被告人许某某传唤到案。同年12月12日,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