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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心理不能有 伸手必追究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08-04 10:22:28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与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20205197时许,在禹会区大庆社区西侧菜场内,被告人徐某某采用扒窃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身旁手推车布袋内装有现金的皮夹子盗走,窃得现金人民币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盗窃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进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