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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发脾气 刺伤他人牢里蹲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08-04 10:23:17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823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某小区家中,与赵某、郑某某、付某一起吃饭喝酒,其间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厮打,被告人王某某手持空啤酒瓶砸赵某头部,啤酒瓶破损,后又用破损的啤酒瓶将赵某的左脸颊戳伤。201991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于2019823日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