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8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蚌埠市禹会区某小区家中,与赵某、郑某某、付某一起吃饭喝酒,其间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厮打,被告人王某某手持空啤酒瓶砸赵某头部,啤酒瓶破损,后又用破损的啤酒瓶将赵某的左脸颊戳伤。2019年9月12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自动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