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罪案件,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先后在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解放军902医院、第三人民医院、蚌医一附院、蚌医二附院等医院采用相互配合,先向被害人谎称“五眼果”能够治疗各种疾病,再向其出售“五眼果”的方法骗取其钱财,共计骗取11名被害人人民币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分工协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另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多次针对老年人实施诈骗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