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3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蚌埠市禹会区某超市店将两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年型)放入其黑色双肩包内盗走。2020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至蚌埠市禹会区某超市将一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年型)和一瓶爱他美奶粉(卓翠二段)盗走。根据被盗超市提供的被盗财物进货单,经计算,上述被盗财物价值为1617元。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将所盗财物进价款赔付给被盗超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经退赔所盗物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