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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番两次去行窃 判处刑罚不知改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08-04 10:24:21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3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某至蚌埠市禹会区某超市店将两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年型)放入其黑色双肩包内盗走。2020316日下午,被告人王某至蚌埠市禹会区某超市将一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年型)和一瓶爱他美奶粉(卓翠二段)盗走。根据被盗超市提供的被盗财物进货单,经计算,上述被盗财物价值为1617元。2020319日,被告人王某将所盗财物进价款赔付给被盗超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经退赔所盗物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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