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被害人方某某与樊某到本市禹会区金域名城某网吧门口停车场找被告人杨某某索要欠款,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纠纷,方某某对杨某某进行辱骂,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杨某某用手推方某某,致使方某某向后倒地,方某某倒地时其右手支撑地面导致受伤。经过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某右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杨某某至侦查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杨某某赔偿方某某经济损失4万元,方某某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被害人方某某,并致被害人方某某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赔偿被害人方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经查,被告人杨某某在2017年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触犯故意伤害罪,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