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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响饭店经营 法院判决租金减半
作者:徐力媛 秦涛  发布时间:2020-08-04 10:25:58 打印 字号: | |

原告李某2018年2月将自己的门面房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于经营餐饮业,租赁期限为五年。但今年年初,受新冠肺炎影响,被告王某经营的饭店于2020年1月25日关门歇业,房租付至2020年3月1日时,被告便以种种理由拒付租赁费。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赁费预期损失280403.5元 和违约金21187.75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对目前到期应付即2020年3月1日应付而未付的租金为52375.5元均不持异议(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法院认为,疫情对被告经营造成的影响客观存在,且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原因所致。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实情,酌情减少三个月到期应付租金,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本期到期租金为26187.75元。被告为经营需要,业已在所租赁房屋中投入大量资金装修装潢,目前各行各业已逐步复工复产亦系事实,因疫情影响,减免一半到期应付租金,以期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原告案件审理中明确表示并非诉请解除合同,希望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亦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解除合同。被告未按期支付应付房租事出有因,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损失及违约金之诉讼请求无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