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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池容留并获利 判处有期加罚金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0-08-04 10:26:28 打印 字号: |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在自己经营的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禹庙村刘巷街道南段的“某某”浴池内,容留赵某某、王某、“梅子”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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