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化名)在自己经营的位于蚌埠市禹会区马城镇禹庙村刘巷街道南段的“某某”浴池内,容留赵某某、王某、“梅子”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