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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受伤查乙肝 费用自己承担
作者:陶成  发布时间:2020-08-04 10:33:53 打印 字号: | |

  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受轻微伤的原告提供医药费用中竟包含乙肝、丙肝、梅毒、癌胚测定等费用,但这部分费用诉求没有获得法院支持,由原告自己承担。

  2018年6月的一天早晨,街菜市场里程小侠的丈夫因卖鸡的事情竞争对手发生纠纷,引起打架,程小侠也与对方妻子相互厮打,后对方又有两人加入殴打行列,程小侠受了轻微伤。参与打架的人员都因此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因医药费赔偿之事始终谈不妥,程小侠前不久提起了民事诉讼。

  原告程小侠表示,自己住院治疗60天,被告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约3.9万元。被告当庭表示:原告仅轻微伤,住院治疗60天不真实,愿意承担30天住院治疗费用;涉及的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梅毒密螺旋体抗体测定、癌胚抗原测定等费用的主张不合理,应去除。并有人证及视频证据,证明原告在所谓的“住院期间”实为在家劳动、做生意。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的健康权受到侵害,被告应当赔偿。但原告一些不理智行为,对此次纠纷也有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住院治疗期间,原告自行回家从劳动和经营,且有视频资料予以证实,结合伤情,酌定误工天数为30日。乙肝等五项检查费与伤情无关,不预支持。原告损失为:医疗费、误工费、伙补、护理费等合计约2.28万元。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3693.9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进行民事诉讼,诉求要合情、合理、合法。狮子大开口,过度医疗,可能最终受损的是自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没有证据,或不合理的证据,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责任编辑:张怿